发布日期:2026-04-24 09:20点击次数: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作用泰安万能胶,9月9日,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1.“某牛”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登记注册他人“有定影响的”字号行为的认定
【案号】
人民法院(2024)法民再224号〔某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牛(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奥力斯 pvc管道管件胶批发 联系人:王经理 手机:15226765735(微信同号) 地址:河北省任丘市北辛庄乡南代河工业区
【基本案情】
某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牛公司)在9类插座等商品上具有多个“某牛”,“某牛(电器)”企业商号被多次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某牛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电力器具、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线、电缆、五金工具等。某牛(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牛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20日,经营范围包含用电器、五金等,并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均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了企业年报。某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人股东项某在此期间亦申请注册了含有“某牛”文字的相关。某牛公司认为某牛公司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审法院认为,某牛公司应当知晓某牛公司企业字号及其的声誉,但其仍将包含了某牛公司注册及字号“某牛”二字的“某牛”用作自己的企业字号,存在主观故意,某牛公司与某牛公司经营范围具有定的关联,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某牛公司停止使用含“某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向某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理费用共10万元等。某牛公司、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牛公司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使用”行为,且某牛公司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某牛公司对其企业名称实际进行了商业使用,遂判决驳回某牛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牛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六条所称的对企业名称的使用,不仅包括将企业名称书写在匾、交易文书、宣传广告、产品包装上的行为,也应当包含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对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是使用企业名称的开始,某牛公司申请了企业年报及项某申请注册相关的行为,足以证明某牛公司主观上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即使某牛公司并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其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六条所称的使用行为。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审判决。
【典型意义】泰安万能胶泰安万能胶
本案是保护经营者“有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明确,将他人具有定影响的字号作为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即使该企业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有证据表明其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该登记注册行为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六条的规制。本案实现了从源头制止仿冒混淆行为,有力规制了“搭便车”“傍名”等不诚信行为。
2.“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隐名设立同业公司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案号】
人民法院(2022)法知民终1592号〔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透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斯某机械有限公司、沈阳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某良、印某洋、吴某坡侵害计机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某集团)及其子公司沈阳透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透某公司)起诉称:两公司拥有离心压缩机设计、制造核心技术(包括叶轮模型基本数据和选型软件)。沈阳斯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公司)及其子公司沈阳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机械公司,统称两斯某公司)是孙某良、印某洋、吴某坡(统称三自然人)参与设立并控制的企业,共同实施了计机软件侵权和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审法院认为,两斯某公司实施了侵害“叶轮模型基本数据”技术秘密行为,判决两斯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500万元(含维权理开支)。人民法院二审查明,根据沈某集团、透某公司的举证和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足以证明在两斯某公司成立之后的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两斯某公司即以不正当手段实际获取了沈某集团、透某公司的离心压缩机设计制造图纸以及涉案软件和相关基本数据,设计、制造了多台被诉侵权产品。当时,两斯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对两斯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予以确认,并保证此后不再使用沈某集团的商业秘密,斯某公司也于2011年10月17日承诺停止侵权,取得沈某集团谅解,当地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20日撤案。然而,两斯某公司基于其在先实施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非法获取和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并持续至今。沈某集团、透某公司根据被诉侵权产品所附8份随机资料,详细说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叶轮代号的命名规律及其与沈某集团、透某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之间的对应关系。沈某集团、透某公司的反证明能够获得与上述随机资料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能数据。两斯某公司既不能对双产品的命名规律致作出理解释,也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
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选型软件,其与基本数据具有唯对应关系,二者不能分割使用。两斯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了选型软件和基本数据,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和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孙某良、印某洋在任职于沈某集团期间,即与他人共同设立斯某公司并通过配偶持股,与沈某集团进行同业竞争、损公肥私,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二人与两斯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吴某坡定程度上参与了两斯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侵权帮助。遂判决,两斯某公司、三自然人立即停止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选型软件和叶轮模型基本数据;两斯某公司、孙某良、印某洋连带赔偿沈某集团、透某公司经济损失166147802元;吴某坡对前述赔偿款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判决同时明确了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和赔偿损失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以督促侵权人及时履行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有力击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明晰了再次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明责任、员工隐名设立公司侵害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与特定数据具有唯对应关系的计机软件侵权行为认定、持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判断等问题。本案对类案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3.“蛋白酶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
——关于整体技术案的秘密认定
【案号】
人民法院(2023)法知民终2913号、湖北省武汉市中人民法院(2022)鄂01知民初707号〔艾某诊断有限公司与武汉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新西兰艾某诊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公司)向审法院起诉称,其系从人体液中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蛋白酶3(英文简称为PR3)生产工艺和产品制备流程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孙某从艾某公司离职后,成为武汉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孙某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将艾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披露给博某公司,并与博某公司共同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获取非法利益,将涉案技术秘密申请利,致涉案技术秘密被公开,严重损害了艾某公司的法权益。审法院认为,涉案利与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案实质相同,涉案利申请使用并部分披露了涉案技术秘密。博某公司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生产PR3产品,孙某违反保密义务向博某公司披露了其掌握的涉案技术秘密并允许其使用,共同侵害了涉案技术秘密。审判决博某公司、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艾某公司经济损失180万元。艾某公司与博某公司、孙某均不服,提出上诉。艾某公司主张审判赔金额过低;博某公司、孙某则主张涉案技术信息不构成技术秘密,其内容已为公众所知悉等。
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技术秘密包含了大量的技术信息,是个相对完整的技术案。即使其中部分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也要考虑技术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整体技术案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本案中,艾某公司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且理表明涉案技术信息被侵犯。虽然从人体液中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PR3是本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技术,但涉案技术信息为具体操作步骤和顺序,涉及大量的试剂及其含量、相关操作参数的选择,需要经过反复实验、修改、优化、调整后才能得出,形成完整的技术案然要付出大量研发成本。艾某公司将该操作流程用于实际生产,具有良好果。因此,基于不同的证据分别公开的特定信息,并不能据此证明涉案技术秘密的整体技术案或者每个秘密点所对应的具体步骤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博某公司、孙某关于涉案技术秘密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的主张不能成立。审判赔的金额并明显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平等保护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强调了经过实验、优化形成的系统、完整技术案仍然可以认定其不为公众知悉,原则上不能以不同来源的碎片化信息简单组否定构成技术秘密。本案对境外形成的商业秘密在我国境内予以保护,在商业秘密跨境司法保护面进行有益探索,依法公正平等保护了外权利人法权益,增强了外资企业在华投资信心,是人民法院践行中外平等保护原则、优化法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4.网络游戏三交易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游戏交易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终3597号、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46315号〔圳市某计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圳市某计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某计机公司)系某知名游戏的运营商,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公司)通过其经营的线上交易平台向用户提供该游戏中道具、游戏币等虚拟财产交易服务。圳某计机公司以上述行为严重损害其经济利益和商誉以及游戏用户的法权益,给外挂、刷金、盗号等网络游戏黑灰产谋取违法利益创造有利条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郑州某公司抗辩认为,其具有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服务经营资质,是法经营,游戏用户对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财产拥有自主处分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认为,通过众多用户互动逐渐形成的游戏虚拟社区,是为游戏用户提供信息交流、分享和资源配置的作框架,并使分散的个体连接在起。网络游戏价值的形成以及增加,是由游戏用户和运营商共同构建完成,故应当理确定游戏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记录在游戏账号之下的游戏币,游戏用户能够支配和使用,但游戏用户对涉案游戏币的虚拟财产权益受限于游戏规则和游戏运营周期,而且只能对其法取得的游戏币享有相关的权益。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七条的规定,利用外挂等破坏计机程序的非法行为获取的游戏币,相关利益不应得到保护。郑州某公司明知平台上可能存在利用外挂等破坏计机程序的非法金行为,仍提供便捷的涉案游戏币交易服务,PVC管道管件粘结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圳某计机公司的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互联网法院遂判令郑州某公司停止为不能证明法来源的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并赔偿圳某计机公司经济损失及理开支303万元等。宣判后,双当事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网络游戏三交易平台服务的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判决将虚拟财产权益保护与市场有序竞争、个人信息保护有机结,遏制利用交易平台实施外挂金洗钱等黑灰产行为。判决为三交易平台的规范发展指明向,对构建健康有序的数字经济生态具有积作用。
5.“引流直播带货”侵害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引流直播中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
【案号】
浙江省衢州市中人民法院(2025)浙08民终563号、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4)浙0803民初1192号〔华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大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某、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享有核定使用于9类手机等商品上的“华某”等四项注册(以下简称涉案)。“华某”等被生判决认定为手机商品上的,“华某”字号构成“有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衢州市大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公司)、张某(大某公司原人股东及原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华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控制的多个抖音账号,制作发布大量带有涉案及标识的短作为直播主要流量入口,在不当引流后通过装修与华某公司线下实体店度相似的直播间作为直播带货的固定背景,并通过直播间贴片、主播着装、语言和行为、产品摆放等式使用涉案及标识,销售纽某等的数码产品,赚取带货佣金。华某公司向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某公司、张某等停止侵害涉案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理开支110万元。审审理期间,大某公司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减资为1万元并变法定代表人,张某将其持有的大某公司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某公司、张某共同侵害了华某公司注册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其侵权期间带货佣金获利为基数适用3倍惩罚赔偿,判决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理维权费用110万元。大某公司、张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衢州市中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起知名主播及公司以短作品、直播间全位攀附商誉吸粉引流、大量直播销售与被侵权人产品外观相似的低价产品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大某公司、张某虽然实际销售少量华某公司手机,但其对华某公司的使用已经远远出指示正当使用范围,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侵权。此外,两被告发布短、直播贴片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审法院以侵权期间佣金收入为基数,综考虑涉案影响力、被诉侵权行为的质及规模、侵权主观故意及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适用3倍惩罚赔偿,全额支持华某公司主张的110万元经济损失及理维权费用并不当。浙江省衢州市中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击引流直播带货模式下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对利用平台机制和法规则,将他人具有较知名度的商业标识进行突出使用,实现不当引流目的并致混淆的行为,依法认定为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充分彰显强化知名保护、严厉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向,促进了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6.“养车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案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5)沪73民终33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2民初3840号〔上海某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广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途公司)在37类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享有“某虎”“某虎养车”注册,前述具有较的市场知名度。2023年9月,被告北京某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东贸易公司)、北京某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东信息技术公司)、北京某广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广行公司)出“震虎价”养车产品/服务低价营销活动。三被告分别在所发布的线上线下广告、宣传文案中使用了“震虎价”词。相关宣传文章、中有以老虎形象拟制的汽车维修人员手持带有“虎”字标识产品的画面,其中“虎”字与某途公司所采用的特殊美术字体的“虎”字字体相同,相关画面还分别配使用“养车也‘虎’涂?”“养车也‘虎’弄?”“养车也‘虎’人?”文字标题,下有网络用户评论称“震某虎么”“句没提某虎,却处处都在说‘某虎’”等评论内容。另有老虎形象拟制人被掀翻在地的画面,并配有“震虎价不虎人”“震虎价不虎涂”“震虎价不虎弄”文字标题。某途公司遂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前述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理开支5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认为,三被告通过实施以“震虎价”为名的低价营销活动,编造、传播原告为不良市场经营主体的信息及误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理开支500万元。三被告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制商业诋毁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正确把握经营者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边界,对诋毁、贬损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准确认定,坚决制止传播误信息、损害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本案对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示范意义。
7.搬软件“盗图抄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侵害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号】
江苏省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212号、江苏省镇江市中人民法院(2023)苏11民初29号〔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某枫计机软件有限公司、镇江某陶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分别系淘某、天某电商平台的经营者。镇江市某枫计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枫公司)、镇江某陶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陶公司)设计开发并向其他电商平台商有偿提供搬软件。该软件能够绕开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验证机制和反爬措施,抓取海量商品数据并“搬运”至其他电商平台开设“货源店铺”。“店铺”获得订单后,通过软件键至淘某、天某平台“原商品”下单,由淘某、天某平台商发货给终消费者。淘某公司和天某公司以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审法院认定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赔偿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品数据是淘某公司、天某公司投入大量成本法收集、加工而成的稀缺数据资源,能为两公司带来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两公司对商品数据集享有法权益。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未经授权,提供搬软件供用户抓取淘某、天某平台海量商品数据至其他电商平台开店,再利用淘某、天某平台完成订单,增加了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运营成本,直接削弱、分化了淘某、天某平台及平台商应有的市场关注度,侵夺了其潜在的交易机会和利益,造成被其他电商平台实质替代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江苏省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积探索数据保护的裁判规则,理确定数据权益归属,有遏制了非法爬取海量数据的行为。本案对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和参考意义,有力彰显了司法保护数据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鲜明向。
8.“变身漫画特”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案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3802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71391号〔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亿某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5日,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某公司)在其“抖某”APP(手机应用程序)上线变身漫画特。该特可以将用户实时拍摄的照片、,按照真人比例重构五官并进行微调,实时转换为漫画风格。抖某公司主张,此种由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经历了复杂的研发过程,上线后受到市场广泛欢迎。2020年8月4日,亿某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某科公司)在其运营的手机应用程序上线少女漫画特,该特形成的漫画形象、与抖某公司变身漫画特成像在视觉果上度致。抖某公司认为,亿某科公司抄袭变身漫画特模型结构和参数,且少女漫画成像与变身漫画成像度近似,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亿某科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抖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理支出共计500余万元。审法院认为,亿某科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抖某公司的竞争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亿某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抖某公司为研发变身漫画特模型投入大量经营资源,变身漫画特模型经过数据训练和调校后的参数与结构,使得用户在使用“抖某”APP时可生成与真人具有对应关系的动漫形象,为抖某公司取得了创新优势、经营收益和市场利益,变身漫画特的模型(结构及参数)构成抖某公司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从接触可能、模型结构和参数比对、自主研发证据三个面的证据对比看,亿某科公司直接使用抖某公司涉案模型的结构和参数具有度盖然,在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由亿某科公司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亿某科公司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节省了绘制训练数据、模型训练的时间和投入,短时间内破抖某公司通过手绘训练数据、力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并在抖某公司变身漫画特上线后不久与其竞争流量和用户,其行为违反人工智能研发经营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亿某科公司少女漫画特模型和抖某公司变身漫画特模型的果相似,在用户群体、目标市场、提供产品的途径和式等面存在交叉重,可以认定少女漫画特对于变身漫画特具有较强的替代和分流作用,亿某科公司已对抖某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实质损害,扰乱了人工智能模型经营活动和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法权益。因此,亿某科公司涉案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护开发者享有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与参数的竞争利益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明确,经营者通过数据训练、优化调校等式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参数与结构,能够为其带来创新优势和经营收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利益。本案对规范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维护新兴域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意义。
相关词条:铝皮保温 隔热条设备 钢绞线厂家玻璃棉 泡沫板橡塑板专用胶1.本网站以及本平台支持关于《新广告法》实施的“极限词“用语属“违词”的规定,并在网站的各个栏目、产品主图、详情页等描述中规避“违禁词”。
2.本店欢迎所有用户指出有“违禁词”“广告法”出现的地方,并积极配合修改。
3.凡用户访问本网页,均表示默认详情页的描述,不支持任何以极限化“违禁词”“广告法”为借口理由投诉违反《新广告法》,以此来变相勒索商家索要赔偿的违法恶意行为。
1823285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