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万能胶 人民法院发布指案例明确恶意知识产权诉讼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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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消息,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28日发布指案例278号,明确认定明知主张缺乏权利基础仍提起利侵权诉讼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行为人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例为“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泉州日某流量仪器仪表(884192)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中,泉州日某流量仪器仪表(884192)有限公司在明知其铜仁万能胶“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利权已于2006年3月1日因未缴年费被公告终止的情况下,仍于2019年和2020年先后提起三、四次利侵权诉讼,要求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日某仪器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铜仁万能胶,判决其赔偿恒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理开支共计6万元。

裁判要点指出,明知自己的主张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仍然对他人提起利侵权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他人要求恶意诉讼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阐述了三个关键点:

其,案涉利权已于2006年3月1日被公告终止且该终止状态已经确定,三次、四次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日某仪器公司虽曾提起行政诉讼,但后又撤回起诉,万能胶厂家案涉利权不受法律保护的状态已经确定。

其二,日某仪器公司知晓其提起三、四次诉讼缺乏权利基础。该公司自认在2016年已明知利权终止并因此撤回二次诉讼,且后续诉讼均委托律师代理,应对其诉讼缺乏权利基础有清晰认知,其行为可认定为追求或放任损害后果。

其三,日某仪器公司的诉讼行为已造成他人损失。恒某科技公司为应对诉讼支出了律师费等费用,因财产保全措施遭受损失,并因涉诉致在多次招投标中丧失商业机会。这些损失均因恶意诉讼而起,属于侵权损害。

综上,人民法院认定日某仪器公司构成恶意诉讼,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判决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0条、1165条、1184条等相关规定。

原文:指案例278号: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泉州日某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来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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